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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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清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6354.6元,***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返还***垫付的1734.3元,返还***垫付的1734.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负担357.5元,***负担3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