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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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华能电厂营销服务部 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560元、交通费13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共计20860元; 二、由***赔偿***医疗费250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1620元、复印费98元、保险费500元,共计256099元的70%,计179269.3元,扣除***已付的53224.4元,再付126044.9元,其余30%计7652976829.7元由***自负; 三、平凉国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负担1646元,***负担706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