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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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泰州市银岭贸易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五牛佑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到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办理泰州市姜堰区房屋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二、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涂销登记办结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泰州市姜堰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 三、被告江苏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未来房地产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未来房地产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