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鑫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押金一百八十万元和电卡押金一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75元和反诉案件受理费2231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