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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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920元及利息(以9.9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0日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以9792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2.72375%计算,扣除已经收回利息9110.1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