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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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湖北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赔偿款74056.83元”;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赔偿款48270.49元”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负担840元,湖北裕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