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市饮食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投资公司 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咸宁市饮食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59万元的借款债权且债权已到清偿期; 驳回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0元,由被告咸宁市饮食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