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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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后的利息计算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