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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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车库及小库房[具体交付分为两部分:1.根据《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交付面积共计5746.67平方米的房屋和36个地上车库(房屋单套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车库面积包含在5746.67平方米内;实际交付总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0平方米,浮动部分按被告提供的2020年全年销售均价互相找差),每套房屋赠送小库房1个(5平方米/个,面积上下浮动3%);由原告优先选择楼号,集中单元自一层到顶层选房(诉讼保全前已售房除外),不够单元的高低搭配选择。2.根据“劈山协议”约定被告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交付安置房屋(毛坯房)5套(其中1套160平方米、1套128-148平方米、3套100-150平方米/套(3套合计面积340-370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上下浮动2平方米/套,超出浮动面积的部分按被告提供的2020年全年销售均价互相找差)]、车库5个(18-20平方米/个)、小库房6个(524 平方米/个,面积上下浮动3%)],并协助办理相应选房、备案登记手续; 二、被告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3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6047元,被告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