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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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4524.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48374.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6.15元(缓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10,702.63元,由原告***负担413.52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