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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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367.67元,该款直接支付给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48元、护理费、交通费等76.25元,合计110.7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968.73元,其中2,530.5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17.5元,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承担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