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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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00451.0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