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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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999.97元及利息、罚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15‰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10.15‰上浮50%计算,以17999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10.15‰上浮50%计算;以17799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5‰上浮50%计算。截止2020年11月1日已支付利息14007.4元); 二、***、***、***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