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 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买卖基本合同》于2019年7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生啤SD桶(20L)计2,537只、SD桶(10L)4只、超爽黑1**桶(进口)13只及二氧化碳钢瓶138只;若被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相应物品的,则被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SD桶(20L)350元/只、SD桶(10L)350元/只、超爽黑1**桶(进口)350元/只、二氧化碳钢瓶200元/只的赔偿单价与相应物品无法返还的数量的乘积之和扣除免赔额11,651.50元后立即向原告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朝日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6.51元,被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898.4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