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广耀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柳州市金工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柳州广耀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1689.09元、罚息人民币135018.75元、复利人民币27118.21元,本息合计2143826.05元(该利息从2016年2月21日计止2018年3月28日,罚息从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9年4月11日,复利从2016年3月21日暂计至2019年4月11日,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依法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柳州市金工机械厂、***、***对被告广西柳州广耀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柳州广耀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9301元,由被告柳州市金工机械厂、***、***、广西柳州广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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