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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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3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艺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13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432,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0元、保全费3,520元,由上诉人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上诉人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