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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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 华港燃气集团任丘燃气有限公司 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631808.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525583.84元;并自2019年11月19日起,以2663180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保全费156916.75元; 三、被告***、***、***、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0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908.31元,由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1148.70元,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875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