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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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凯邦电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温岭市太平风禾尽起五金批发部、杭州海倍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珠海市通得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市通得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合肥盛德轴业有限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9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1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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