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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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恢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米丰虎,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8)鲁1425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我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了原案号(2018)鲁1425执744号案件。 2、从2020年7月8日开始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询名下银行有7298.79元,以案号(2020)鲁1425执恢465号案件进行了冻结并提交划拨。 3、本院于2020年9月份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本院以(2018)鲁1425执744号案件于2018年9月份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查封未到期。 5、我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人保、财产保险等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鲁1425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