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长河煤炭储备有限公司 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黔西南州长河煤炭储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货款328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28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元(已减半),由被告黔西南州长河煤炭储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