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9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695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6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上诉人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6元,由上诉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被上诉人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9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