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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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142333.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827.02元、罚息为396.13元、复利为121.7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消费信贷业务专用)》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900元;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受理费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栋××权证号为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16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担200元,***负担1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