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3517元(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007276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