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7696号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

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寿婷,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冯坚。

被告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冯坚。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诉

被告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九公司)、杭州励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6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2019

年8月9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耀华公司诉称,2009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励九公

司、励华公司就原告承建欧华大厦A、B楼工程签订《欧华大厦

A、B楼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

图范围内的基坑围护、桩基、土建、水、电、消防、通暖安装、

室内外装修(室内二次装修除外)等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包

工包料;开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7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1

年8月,工期25个月。涉案工程于2009年8月开工,2010年

10月土建工程完工,因甲方电力、规划等原因工程至2012年7

月11日才竣工验收合格。耀华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被告

励九公司、励华公司提交土建决算,励九公司、励华公司直至

2018年8月30日才完成造价审定。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竣工

验收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0%(即至2012年8月11日)。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7%(即至

2018年8月30日),余额3%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后14天内

返还2%(即至2014年7月25日),5年后14天内返还1%(即

至2017年7月25日);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

工程款的,需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

付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

352903557元(土建286165359元,安装81255260元,消防

15212126元),至今励九公司、励华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87360349

元(土建268058439元,安装57760000元,消防11360000元)。

尚应支付工程款65949676元。诉请:一、判令励九公司、励华

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5949676元;二、判令励九公司、励华公

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6%)计算的利

息(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暂计15408179

元);三、判令励九公司、励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

五计算的违约金(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

暂计41627301元);四、确认耀华公司在上述工程欠款范围内

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励九公司、

励华公司承担。

2018年9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深圳市

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对励九公司、励华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分别裁定将励九公司、励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2019年6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

(杭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励九公司、励华公司的管理人(联合管理人)。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现程序即给付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要实现债权的给付,只需申报债权并使

债权得到确认,无须也不允许再提出单独的给付请求就可以通

过破产分配实现。由此,本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两

被告励九公司、励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先,受理本案在后。

故,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两被告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债权后,如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 澄

审判员 张 波

审判员 吴斌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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