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中通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中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2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3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431元,合计151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中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