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中韵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重庆中韵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原告***负担6430元,由被告***、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中韵果业有限公司负担57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