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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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0639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0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6元,减半交纳10473元,由原告负担4190元,被告负担6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