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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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1581.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在其所担保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管抵押物的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