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548417元保全价值范围内: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总行,账号:某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陕D某某宝马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某某,车辆识别代号:某某)。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