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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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李梅、李**、燕红梅、燕荣花因其近亲属李松林受伤及死亡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再支付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赵李梅、李**、燕红梅、燕荣花因其近亲属李松林受伤及死亡的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784081.58元的30%计235224.47元(已支付62000元,再支付173224.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燕红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51314.51元的30%计15394.35元。 四、反诉被告赵李梅、李**、燕红梅、燕荣花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李松林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车辆损失、拖车费计5678.5元。 五、四原告的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8元,减半收取3619元,由原告赵李梅、李**、燕红梅、燕荣花负担2619元,被告***负担1000元。案件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赵李梅、李**、燕红梅、燕荣花负担20元,反诉原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