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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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895.64元、误工费946.85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942.49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南川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64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64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647.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38元,由被告重庆勇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重庆勇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之数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