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80038167);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81745.1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日的利息为13314.23元,自2019年10月4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逾期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3802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有权就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台山市*****路*****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8.61元、保全费3664.3元,共计13752.91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8.61元、保全费366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8.61元、保全费36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