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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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24号新时代广场-1车库、-2车库,查封价值以13240000元为限。 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