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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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宾阳县三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国大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742元; 二、被告***、***、宾阳县三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国大物流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330.13元(被告贵港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韦静谦的16532.6元从该款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14元(原告已预交794元),由原告***、***、***负担1672元,被告***、***、宾阳县三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国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