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0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铜(原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住***。 代表人:陆福根。 原告***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文斌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秋萍 书记员王红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