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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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昌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伊川县白沙镇豆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昌分公司工程款3047760元及利息(以30477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364元,均由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伊川县白沙镇豆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