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200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642444.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注明系某人支付(2020)鄂05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保全费4020元,以上共计6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负担6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