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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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39570元、违约金60000元等计399570元。 二、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接头1708根、扣件4946个、轮扣8050米、丝杠2530根或给付等值价款182290元。 三、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管14052米或给付等值价款126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