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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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江市恒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荣祥水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98641元、滞期费14796元,共计113437元及利息(利息以113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荣祥水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原告宿迁市荣祥水运有限公司负担667元,被告靖江市恒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