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白银天晟节能墙材有限公司
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银天晟节能墙材有限公司货款395050元。

二、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银天晟节能墙材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日期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45192.07元。

三、驳回原告白银天晟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4064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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