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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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泰州航宇电碳制品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4154.98元,其中给付原告***133415.48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开户银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24),返还被告***739.5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台支行,卡号62×××7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鉴定费2439元,合计3989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3925元(已从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