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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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 二、限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共计50600元,由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