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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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435.77元(含两被告垫付的56551.5元),该款支付给原告***203884.27元(支付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8账号内),支付给被告***46551.5元(支付至***在中国建设银行62×××24账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