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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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活隆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776.69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7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负担6606元,被告***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