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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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活隆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00000元;***赔偿***各项损失19776.69元; 三、变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90000元; 四、***赔偿***各项损失119776.69元; 五、鞍山市活隆运输有限公司对***赔偿***各项损失119776.6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