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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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百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5.846万元及利息(以101.74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以204.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 三、如***、江苏百祥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预交),由***、***负担5700元;***、江苏百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被上诉人***、***负担24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