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医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1XXXX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误工费16671.65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68316.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80元、初次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184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车辆修理施救费1710元,以上共计110820.15元; 二、***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医疗费2192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复印费8元,共计32334.45元,由***赔偿25%计8083.6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由***再赔偿***经济损失5083.6元,其余75%计24250.85元由***自负; 三、重新鉴定费10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承担;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负担1266元,被告***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