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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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资阳市诚鑫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权本金71722653.2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利息为3701086.5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7678828.405元(合同编号5110201701200077235本金26320612.28元+利息1358216.12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5110201701200077235《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7162800.85元(合同编号5110201701200077257本金16320612.28元+利息842188.57元),按照编号为5110201701200077257《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0582110.48元(合同编号5110201801200081254本金29081428.65元+利息1500681.83元),按照编号为5110201701200077257《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阳市诚鑫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71722653.21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资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资阳市诚鑫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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