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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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眉县营销服务部 宝鸡市中心医院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眉县营销服务部在陕C1XXXX号车交强险限额内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外再赔付***误工费16200元、护理费7650元、辅助器具费57.87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300元、车辆修理施救费1400元,共计28207.87元; 二、***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3001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共计43031.31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眉县营销服务部在陕C1XXXX号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50%计21515.66元,其余50%计21515.65元由***自负; 三、***的复印费12.9元,由***赔偿50%计6.45元,其余10%计6.45元,由***自负; 四、由***退还***医疗费等垫付款6037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负担327元,被告***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