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24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4732.6元;赔付***医疗费98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29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4302.7元; 二、由***赔偿***、***复印费70.5元; 三、由***、***的监护人赵某某退还***医疗费等垫付款11851.5元。 上述三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的监护人赵某某负担96元(超诉部分),被告***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